石嘴山商标注册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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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商标注册的风险有哪些

作者:石嘴山福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0 08:13:30

企业申请商标几乎都已经成了酒家常便饭的事情,但是也还有很多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有许多的疑问,今天我司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些石嘴山商标注册你需要明白的相关信息。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期的确立对商标注册能否成功至关重要。

若因别人早一天申请,将导致申请人的创意或前期对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东流,而且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信誉的载体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及加大市场竞争的优势。因此一定要及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风险有哪些?商标注册有三种风险:一、商标违反商标法;二、商标盲期内有人注册过一样的或者严重近似的商标;三、商标局的评审员按照主观意思引证近似商标驳回商标申请。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专业的查询分析,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为什么商标要做全类保护?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防止别人在任何一类上对商标进行侵权。如果企业不做商标全类保护,在企业品牌拥有一定知名度之后,就可能会有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自己的商标,而商标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他人抢注,再去注册其他类别的商标为时已晚。

商标公告后就能注册成功吗?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委托代理机构?首先,并不是一定要委托代理机构来注册商标,自己注册确实可以省一部分费用,但是,随之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先是商标查询阶段,自然人申请商标只能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而官网数据是不全面的。专业的代理公司有专业的检索渠道,能够更全面的进行商标检索。

再者,注册的商标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专业的代理机构拥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在注册前会对商标进行专业的分析并给出提出修改建议,提高商标授权成功率,降低商标被驳回的机率。

另外,一旦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就会手足无措,而专业的代理机构会根据被驳回商标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复审,争取商标成功注册,最大程度的保障商标申请人的权利。

商标转让公证要怎么办理,商标公证是指由商标转让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对转让商标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商标转让声明证明书。那么商标转让公证要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公证要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公证要怎么办理?

1、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公民,双方都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双方都是公司,可以不做公证,直接提交转让申请;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如下图所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Carruades de Lafite”、“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 (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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